按照上级相关要求,现将国抽涉及我县1家食品经营单位的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威远县天露冰泉桶装水店销售的天露冰泉(饮用天然山泉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GC20510000003938595,检验报告编号:№: SPE2020A10245,样品名称:天露冰泉(饮用天然山泉水),生产日期:2020-10-12,检验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检验结果:240000 CFU/250mL,标准指标:不得检出)。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核查情况: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于2020年11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
2.产品控制情况:2020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威远县严陵镇杉树坳街中段32号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食品。经查,威远县天露冰泉桶装水店是威远县天露山泉水厂的直营店,由威远县天露山泉水厂直接供货,共购进该抽检批次的天露冰泉(饮用天然山泉水)30桶,18.9L/桶,发货单价10元/桶,货值360元,10月15日抽检7桶,该批天露冰泉(饮用天然山泉水)与11月19日前已全部销售完,库存(未销售)0桶;下架封存0桶。我局责令该店于11月19日当天下午启动召回程序,但截至召回期限,因购买者均为散户,加之天露冰泉(饮用天然山泉水)为即食消费品,已无法召回。
3.处置情况:该经营者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店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60元。
(三)原因排查情况
本次不合格的食品原因为生产企业回收桶清洗消毒不彻底,对产品造成二次污染,导致天露冰泉(饮用天然山泉水)中铜绿假单胞菌污染。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威远县天露冰泉桶装水店立即整改,要求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进销台账,索证索票,索要经营食品检验报告,要求严格控制运输和加强经营环节质量管理。
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