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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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闽工咨ZB210205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和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信息机房托管和改造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04月15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和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信息机房托管和改造项目招标答疑及补充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和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信息机房托管和改造项目招标答疑及补充通知如下:
一、招标答疑
(一)建议投标人资格为(1)企业(银行、保险、石油化工、电力、电信等行业除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2)银行、保险、石油化工、电力、电信等行业:以法人身份参加投标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以非法人身份参加投标的,“单位负责人”指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请明确“质量保证期:系统验收合格交付买方并顺利上线之日起不少于个月,硬件产品为验收合格交付买方之日起不少于个月”。
回复:质量保证期(包含在托管服务期限内):系统最终验收合格交付买方并顺利上线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硬件产品为最终验收合格交付买方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三)建议删除投标人与福州市工行合作情况在本项目商务评分中的加分项。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四)“投标报价”是指税前或税后价格?为避免投标人产生歧义和误会,请贵方予以明确。
回复:本项目招标文件及答疑补充通知等所涉及的“投标报价”均应包含所有税金(即税后价格)。
(五)附件2《人社机房托管和改造服务预算表》中,该项目涉及专线、服务、硬件等内容,涉及增值税税率差异,应标文件是否体现多项增值税税率?
回复:本项目中标人只需要向招标人提供增值税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招标文件第22页“投标书”中“……我公司的增值税税率为%”,各投标人的增值税税率均应填报6%。
(六)“货物设备称”是否指的是“货物设备名称”?
回复:招标文件第25页“投标明细报价表”中的“货物设备称”更改为货物设备名称。
货物设备指的是附件1-附件5中具体哪些设备,例如是否包含附件3《现有信息化机房保留设备清单》?
回复:本项目货物指的是招标文件附件2人社机房托管和改造服务预算表中第15项“原机房改造建设”、第16项“托管新增软硬件”。附件5新购软硬件设备配置清单中的内容即为附件2第16项的具体内容。
附件1“托管机房环境及安全服务要求清单”中的内容及要求,只是针对投标人拟设置的托管机房环境及安全服务要求,不涉及新增软硬件。
附件2“人社机房托管和改造服务预算表”中,第1-14项是机房托管及搬迁服务内容,第15项是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有机房改造,其报价为包干价。各投标人应根据《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机房托管和改造方案》第3.2.3“现有信息中心机房改造方案”要求及内容进行填报。中标不随具体内容及要求的增减而调整。第16项“托管新增软硬件”即为附件5“新购软硬件设备配置清单”所有内容及价格。
附件3“现有信息化机房保留设备清单”是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有信息机房改造后仍保留(即不搬迁入中标人的托管机房)但列入托管服务的所有设备内容。
附件4“托管设备清单”是中标人按照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搬迁入中标人的托管机房并提供托管服务的设备及系统内容。
附件5“新购软硬件设备配置清单”是中标人为本项目新购置的所有软硬件(不含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有机房改造建设)内容及要求。所购置的所有硬件设备均应为全新原装未启封的设备(未经使用和非展览会展示样品设备,外观无刮、碰痕迹,并有下列明显标记:名称、品牌型号、制造商标识、产地、出厂日期、出产序列号等)。提供的货物须具备世界先进水平和可靠的性能。设备的制造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设备的电气、仪器仪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噪音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货物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各项指标符合技术参数要求且须通过质检计量部门的检验。
(八)招标文件附件4《托管设备清单》未提供货物的规格型号及技术参数,请贵方予以明确。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九)UPS机头的具体型号,以及原厂保修截止时间。
回复:两台施耐德GALAXY5500系列100KVAUPS,一台30KVA艾默生UPS,原厂保修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
(十)招标文件第一章第5项的“机房改造”与建设方案附件2《人社机房托管和改造服务预算表》中的“原机房改造建设”是否为同一项目。本项目是否设置单项控制价,即机房改造不超过85万,第三方托管及原机房运维不超过1285万,否则按废标处理。
请明确招标文件第一章第5项中“机房改造不超过85万”此条款中“机房改造”所对应招标建设方案附件2表格中的相应条项,机房改造范围是单指第15项“原机房改造建设”或是包含有其他项目,如有请说明包含哪些项目。
回复:招标文件(含所有附件、《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机房托管和改造方案》)中的“机房改造”、“原机房改造建设”均指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有信息机房改造。
本项目最高控制价为1370万元人民币。投标人的投标总价高于最高控制价的按废标处理。其中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有信息机房改造、系统设备搬迁服务、业务系统云化迁移、测试及优化实施服务报价(即附件2《人社机房托管和改造服务预算表》序号13、14、15)累计高于85万元的,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第三方托管及原机房运维报价(即附件2《人社机房托管和改造服务预算表》序号1-12、16)累计高于1285万元的,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各投标人除填报总投标报价外,应按照附件2《人社机房托管和改造服务预算表》内容,分项填报投标价格。
机房改造范围只包含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有信息机房改造。
(十一)招标文件附件2《人社机房托管和改造服务预算表》第10项系统安全运维服务中的所有服务是否包括了云上业务及云下硬件的所有安全运维?整体系统架构及运维的实例数量和运维内容,测试、检测服务等的标准?请明确本次项目部署业务系统涉及的应用数量、物理服务器以及数据库实例的具体规模。
回复:招标文件附件2《人社机房托管和改造服务预算表》第10项系统安全运维服务包含云下软、硬件全部的安全服务。当前运行系统项目约为20个。因系统架构、运行实例、运维内容受业务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性,且系统架构、运行实例可能进行升级改造,具体数量无法且不做固定设置。
(十二)关于第三章招标货物及服务清单及要求中第21页“3.4.3.1渗透测试服务中为了保障服务质量,安全服务商需具有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安全工程类二级及以上),实施工程师须具有Web应用认证安全专家(CWASP)的资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此项要求安全服务商具备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不属于托管与迁移的技术范畴,另一方面该项中对实施工程师自身资质的要求不属于技术服务要求的范畴,应予以取消。
回复:《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机房托管和改造方案》第21页“3.4.3.1渗透测试服务中为了保障服务质量,安全服务商需具有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安全工程类二级及以上),实施工程师须具有Web应用认证安全专家(CWASP)的资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更改为渗透测试服务中为了保障服务质量,中标人的安全服务商应具有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安全工程类一级及以上),派出的实施工程师须具有Web应用认证安全专家(CWASP)的资格,并在进场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十三)《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机房托管和改造方案》第22页“3.4.3.2威胁预警监测服务中7、提供服务器Webshell监控和入侵感知服务,实时监控重要服务器的webshell、隐藏账户、可疑进程、配置变更情况、网页后门及木马等入侵行为。通过模拟黑客利用漏洞入侵应用系统,进行植入网页木马(webshell)等入侵行为,主机安全监控系统应能够在1分钟内发现网页木马并生成相关的告警,并能够查看告警信息和对应的敏感文件内容,提供U盘演示。8、提供的服务工具能够实现黑客入侵痕迹监测服务,实现主机入侵痕迹监控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在黑客修改系统账号,创建敏感文件,创建隐藏账号,植入Rootkit后门等入侵行为。通过模拟黑客利用系统漏洞,向被监控的应用系统主机添加隐藏账号(例如:hack$),提供U盘演示。9、服务工具能够提供基线检查和管理功能,对常见的系统共享配置、帐号等默认策略进行检测和管理,而且能够自主添加和删除新的策略,并能够对检查结果准备进行分类统计。通过模拟黑客利用系统漏洞,向被监控的应用系统主机更改主机系统安全审计策略(例如:审核帐号管理),主机安全监控系统应能在1分钟内生成相关的告警,并能够查看告警信息,提供U盘演示。
回复:《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机房托管和改造方案》第22页3.4.3.2威胁预警监测服务中第7项内容更改为:
1、威胁预警监测服务中7、提供服务器Webshell监控和入侵感知服务,实时监控重要服务器的webshell、隐藏账户、可疑进程、配置变更情况、网页后门及木马等入侵行为。通过模拟黑客利用漏洞入侵应用系统,进行植入网页木马(webshell)等入侵行为,主机安全监控系统应能够在1分钟内发现网页木马并生成相关的告警,并能够查看告警信息和对应的敏感文件内容,并在中标后提供相关服务前以U盘、光盘、移动硬盘等任意线下数据传输方式演示相关数据。
2、8.提供的服务工具能够实现黑客入侵痕迹监测服务,实现主机入侵痕迹监控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在黑客修改系统账号,创建敏感文件,创建隐藏账号,植入Rootkit后门等入侵行为。通过模拟黑客利用系统漏洞,向被监控的应用系统主机添加隐藏账号(例如:hack$),并在中标后提供相关服务前以U盘、光盘、移动硬盘等任意线下数据传输方式演示相关数据。
3、9.服务工具能够提供基线检查和管理功能,对常见的系统共享配置、帐号等默认策略进行检测和管理,而且能够自主添加和删除新的策略,并能够对检查结果准备进行分类统计。通过模拟黑客利用系统漏洞,向被监控的应用系统主机更改主机系统安全审计策略(例如:审核帐号管理),主机安全监控系统应能在1分钟内生成相关的告警,并能够查看告警信息,并在中标后提供相关服务前以U盘、光盘、移动硬盘等任意线下数据传输方式演示相关数据。
(十四)因本项目所提的安全运维服务采用的工具平台需根据现有系统业务进行定制,其功能模块要求为非常规标准产品,市面上无完全符合的现成服务工具。我司认为此项必须由安全服务商了解业务系统后提前准备定制方可完成,功能指向性明显;不属于安全运维服务的常规服务,我司对该项要求是否为某安全服务商提供专有能力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单一性排他行为存在疑问。建议应予以取消该参数。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十五)本次招标项目为机房托管和改造项目,我司充分理解贵方的服务需求,因本事项在附件1托管机房环境及安全服务要求清单中已满足所有的安全服务需求,实施人员的证书不属于技术服务要求的范畴。同时还有与该项“服务器运维”无关的云安全维护能力要求,我司对该项要求是否为某安全服务商提供专有能力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排他行为存在疑问。应予以取消。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十六)本次招标项目为机房托管和改造项目,我司充分理解贵方的服务需求,因本事项在附件1中托管机房环境及安全服务要求清单中已满足所有的安全服务需求。本节提出的要求存在明显指向性,我司对该项要求是否为某安全服务商提供专有能力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排他行为存在疑问。应予以取消该参数。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十七)关于第三章招标货物及服务清单及要求中第26页“3.3.3.9安全应急响应服务中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须具备较强的项目管理能力与信息安全集成能力,即具有项目管理协会认证的项目管理专业人士(PMP)资格认证和国家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CCRC)认证的信息安全保障人员工程师CISAW(安全集成专业级)证书,同时具有电子政务类云计算基础设施(IAAS层)安全或云计算应用软件安全服务类项目经验。须提供PMP证书复印件、CISP证书复印件、CISAW证书复印件、安全服务项目合同及项目经验证明材料和近12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我司充分理解本次招标的建设方案,该项为项目经理安全应急服务能力需求。因本项目为托管及搬迁服务,根据对建设方案第2章需求分析的理解,主要核心业务在托管机房,整体服务应以服务商的综合能力评定,该项中对项目经理自身资质的要求不属于技术服务要求的范畴。应予以取消。
回复:《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机房托管和改造方案》第26页第3.3.3.9安全应急响应服务中“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是指安全应急响应服务单位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由投标人在中标后根据《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机房托管和改造方案》要求派出。
(十八)关于第三章招标货物及服务清单及要求中第27页“3.3.3.10安全培训服务中实施工程师具有至少1名工程师具有较强的信息安全咨询服务能力,获得ISO/IEC27001内审员认证、ISO/IEC27001Foundation证书,并获得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中心认证的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提供证明材料。”因本项目为托管及搬迁5年服务期。在安全培训服务中应重点考评安全服务商的综合能力。该项中对工程师自身资质的要求不属于技术服务要求的范畴。应予以取消该参数。
回复:《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机房托管和改造方案》第27页第3.3.3.10安全培训服务中实施工程师要求,应由由投标人在中标后根据《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机房托管和改造方案》要求派出。
(十九)1.附件1中托管机房环境与安全服务要求清单序号2电力环境第4项中描述了分布式供电与集中式供电要求的“分布式供电系统分布于每个机柜,独立供电,后备时间超过20分钟;集中式供电系统对机柜进行集中供电,后备时间30分钟。”,与改造方案第7页中第六行“三是具备不间断电源采用分布式供电模式,每个机柜独立供电”的具体内容不一致。
2.附件1中托管机房环境与安全服务要求清单序号2电力环境第4项中描述了分布式供电与集中式供电要求的“分布式供电系统分布于每个机柜,独立供电,后备时间超过20分钟;集中式供电系统对机柜进行集中供电,后备时间30分钟。”存在分布式供电与集中式供电要求后备时间不一致的要求。
回复:电力环境统一描述为不间断电源采用集中式分层供电系统或分布式供电系统。分布式供电系统分布于每个机柜,独立供电,后备时间超过20分钟;集中式供电系统对机柜进行集中供电,后备时间超过30分钟。
二、补充通知
(一)本项目设置试运行时间,试运行时间为系统初验合格交付买方并顺利上线之日起不少于3个月,硬件产品为初验合格交付买方之日起不少于1个月。试运行时间结束无质量问题,由甲方及使用单位组织最终验收。
(二)本项目托管服务期内涉及托管服务内容的所有运行、安全、产品质量等问题均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甲方及使用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托管机房包括中标人的机房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有机房。
(三)取消招标文件第9页投标须知前附表序号11内容。本项目集中采购协议详见本招标答疑及补充通知附件,中标人应根据附件内容并结合其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本项目集中采购协议。
(四)取消招标文件第19页“本项目具体合同条款由中标人和招标人具体协商明确”。
(五)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更改为2021年6月18日上午9:00(北京时间)。
三、本项目招标文件(含所有附件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机房托管和改造方案》)与本招标答疑及补充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招标答疑及补充通知为准。
附件:集中采购协议
招标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招标代理单位:福建省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2021年5月日
协议编号:(自动生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与(供应商名称)
集中采购协议—其他类
(适用统一集中采购项目)
甲方协议号:
乙方协议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一部分集中采购协议—其他类
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邮政编码:
传真号码:
电话号码:
联系人:
E-MAIL地址:
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传真号码:
电话号码:
联系人:
E-MAIL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甲乙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定义
除协议另有特别说明外,以下定义仅限于对协议使用名词的解释。
1.1协议:指本协议、订单和电商平台集采专区交易规则。
1.2产品:指乙方按照协议第二条约定销售给甲方的产品。
1.3订单:指甲方依据协议约定的各项条件,按照协议附件列明的样式、型号、配置等要项与乙方签署的产品采购的订单(第一类订单),或者甲方在其电商平台集采专区上向乙方提交的订单(第二类订单)。为避免订单重复提交,甲方只需选择提交前述任何一类订单即可。
1.4电商平台:指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子商务平台。
1.5电商平台集采专区交易规则:指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子商务平台集采专区列明的甲乙双方通过集采专区交易时应遵循的规定。
1.6交付:指乙方按协议约定向甲方交付产品的行为。
1.7协议所称书面形式,指协议书、传真、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8协议所称的“日”为工作日,不包括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以及按国家规定调整后的实际休息日,“天”为自然日,“年”按365天计算。
二、协议标的
2.1甲方同意向乙方购买、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下列产品:
注:(产品详细要求)
2.2本协议、订单、电商平台集采专区交易规则相关条款不一致或相互冲突的,按照订单、本协议、电商平台集采专区交易规则的顺序进行解释。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权利和义务
3.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的产品条件,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产品,并保证产品质量。
3.1.2甲方应配合乙方履行协议义务,并按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产品价款。
3.2乙方权利和义务
3.2.1乙方应按照协议约定提供产品,并接受甲方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3.2.2乙方负责产品所需的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支持、业务培训、产品保修、客户热线服务以及其他使系统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服务等。
3.2.3除符合协议要求的相关标准外,乙方提供的产品还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符合通常标准。
3.2.4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四、订单和交付
4.1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通过订单形式直接向乙方订购产品。第一类订单样本见附件二,第二类订单以甲方电商平台集采专区订单为准。
4.2协议项下的第一类订单由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并生效。第二类通过甲方电商平台集采专区向乙方下达的订单到达乙方后生效。
4.3订单变更
4.3.1订单生效后5日内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变更订单。
4.3.2变更订单应采取书面形式。
4.4交付
4.4.1交付日期为订单生效后日内,地点、联系人等相关信息以订单为准。
4.4.2乙方将货物送至甲方目的地后,由甲方进行产品型号、数量、产品包装、外观质量、备件备品、随附资料等的验收。乙方应根据甲方需要提供产品,甲方应根据产品的交付时间、数量、地点等进行验收。
4.4.3产品到货验收合格时视为交付。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乙方承担,交付之后由甲方承担。
4.4.4交付前,甲方应做好相应的接收准备。
4.4.5乙方应选择航空、铁路、公路等安全合适的方式向甲方运输并承担全部运费。乙方在产品发运后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相关运输信息以及预计到达日期。乙方将订单产品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运交甲方,视为发货。订单产品运到订单约定的收货地址的日期,即为交付日期。
4.4.6乙方提供的产品外包装必须小心恰当及坚固,适合长途运输需要,并具有防潮、防湿、防锈、防蚀和防震动的作用。因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当引起产品损坏或丢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4.4.7乙方须在在每件包装箱内附一份详细装箱清单和质量合格证,装箱清单应注明发货数量、型号。对于甲方认可的小额采购产品,乙方可以原产品包装为准。
4.5迟延交付
4.5.1如乙方未按规定的期限交运产品,乙方应以书面方式向甲方说明迟交原因及预计交运时间,同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每迟交一周,支付订单价款的千分之二,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违约金将从订单项下货款中抵扣。
4.5.2乙方迟延交付达10天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4.5.3如在甲方验收时,发现产品不全、损坏、产品为非全新及其他不符合协议要求的情形,应视为未交付,直至已得到补救并满足协议要求为止。
五、付款
5.1协议以人民币结算。
5.2乙方提供的产品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应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提交《付款申请》。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和《付款申请》后日内支付相应价款。订单对付款方式有特别约定的(如分期付款或分批次付款),以订单约定为准。
5.3乙方账户信息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乙方账户信息如有变更,应至少在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前的20天前,以加盖财务专用章的书面文件通知甲方。若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向上述账户付款视为符合协议约定。
付款账户其他约定:
5.4增值税特别约定:
5.4.1协议所涉价款均为含税价格。每次付款前,乙方开具或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应与甲方实际支付的价税合计款项相一致。
5.4.2乙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承诺向甲方开具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承诺向甲方开具或提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
5.4.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开票要求后15日内开具或提供增值税发票并送达甲方,甲方签收发票日期为发票送达日期。
5.4.4若增值税发票不合格,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0日内重新开具或提供合格的增值税发票并送达甲方,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费用。如乙方不能提供或拒不提供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的各项协议义务仍应按协议约定履行。
5.4.5若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不合格导致未能通过税务部门认证,或虽通过税务部门认证,但因发票税率低于协议标的应征税率致使甲方减少抵扣或被税务机关以“失控发票”等事由追缴税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未通过认证的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或者协议价款10%(二者中高者)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
5.4.6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不合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协议标的应征税率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乙方或税务机关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5.4.7乙方开具或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在送达甲方前或送达后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乙方均应按税法规定向甲方提供加盖乙方发票专用章的有关丢失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积极协助甲方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认证申报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5.4.8因第三方传递原因导致甲方无法认证抵扣进项税的,乙方应全力协助甲方提供相关证据,以便甲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5.4.9乙方提供虚假、作废等无效增值税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乙方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协议总价款10%的违约金。
5.4.10在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财税制度政策变更,双方同意根据变更后的制度政策调整本协议约定价格及发票开具要求。
六、质量保证与权利保证
6.1乙方承诺其提供的产品属于其所有或者有权处分,具有提供相关产品的专业资质和履约能力,甲方可不受任何打扰地、完整地享有产品的所有权(涉及附属软件的则享有完全的使用权)或/和应用服务,不会引起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秘密)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争议,以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若第三方与乙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发生纠纷,乙方承诺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尽所能采取措施使甲方不牵涉到纠纷当中,不被任何司法机关传唤或作为纠纷的任何主体。如因此发生任何针对甲方的争议、索赔、诉讼等,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与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2乙方承诺向甲方交付的产品符合甲方与乙方集中采购谈判时约定的技术要求,是全新未经使用的,并配有相应的随机备件和技术资料。
6.3订单产品验收合格并不能免除乙方对订单产品的保证责任。
七、产品保修与售后服务
7.1乙方对所售本订单项下产品负责保修年。在保修期内,乙方向甲方随时免费提供故障维修和预防性维护服务,通过此项服务来保证产品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保修期后,乙方将继续提供优质有偿服务和技术支持。
7.2如产品配置软件的,甲方享有产品所配置软件的永久使用权。在甲方所购产品的生命周期内,乙方在保修期内向甲方免费提供维护和升级,保修期后,乙方将继续提供优质有偿的维护和升级。
7.3保修期内,除不可抗力及使用不当造成外,某一产品出现次故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更换并终身保修。
7.4保修期其他约定:
7.5保修期后其他约定:
八、知识产权与保密
8.1乙方保证其对通过甲方电商平台展示的信息、向甲方提供的产品不侵犯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如果第三方声称乙方通过电商平台提供的信息、向甲方提供的产品侵犯其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利,并已就此对甲方或乙方提起(包括威胁提起或很可能提起)法律诉讼程序或行政执法程序(简称“侵权诉讼”),则知悉上述事项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协议对方,甲方有权:(1)暂停乙方在电商平台的经营活动及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服务,同时要求乙方自担费用向甲方提供与该第三方协商、诉讼、和解所需的一切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提供证明侵权不存在的各类证据、派出人员参加协商、诉讼或会谈等);且(2)甲方与乙方协商后,有权选择与该第三方达成和解,并由乙方支付和解协议所约定的全部费用以及甲方因侵权诉讼而遭受的全部损失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交通费、通讯费、差旅费、对第三方的损害赔偿金、行政处罚罚款、获取该物品相应使用许可的费用、因停止使用或修改、替换侵权诉讼所涉及的物品而遭受的损失等)。如果甲方选择继续参加侵权诉讼法律程序,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侵权诉讼及履行生效法律裁判所支付的费用或遭受的损失,但生效法律裁判认定乙方提供的物品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情形的除外。不论协议是否解除或终止,本条款持续有效。
8.2基于协议目的,乙方授予甲方免费使用其在甲方电商平台披露的、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的文字、图片、图表、视音频文件、标识、名称等各类信息的权利。
8.3乙方在电商平台披露的相关资料、产品或服务等信息有可能被第三方不正当获取和使用,并可能因不当获取或使用该等信息对乙方造成损失或风险,乙方承诺独立承担上述风险。
8.4甲乙双方应对其在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获悉的对方非公开信息和资料以及协议信息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协议约定之外的目的,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公开,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8.5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保密义务仍继续有效,直至保密信息丧失保密性或对方书面通知无须继续履行为止。
九、违约救济
9.1如乙方交付产品不符合协议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相应时限内退换货或补齐相关产品,或者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协议价款,并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9.2验收后,甲方如发现乙方产品不符合协议约定,如因质量低劣、工艺不合格、使用劣质材料制造或其他原因导致损坏或故障等情形,仍可通知乙方在合理时限内通过更换或修理等方式予以补救。补救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协议号、订单号、产品名称、补救数量、有助于确定补救的数据、补救的依据(如短缺、质量不合格、供货不足等);补救要求(如补供、更换、排除缺陷、损害赔偿等)及补救时限。如乙方未按时完成补救,甲方可要求退货、退还全部订单价款,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9.3在产品保修期内,由于产品缺陷或乙方服务质量问题引起甲方生产系统故障的,乙方除应承担免费维修责任外,还应按照每次故障支付订单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但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订单的金额20%。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全部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就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9.4协议项下所有救济均相互独立,可以累加。除非法律有不同规定,一项救济的行使不应影响另一项的行使。除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外,协议项下一方对另一方提起的损失赔偿,仅限于有证据证明的全部经济损失。每一订单项下,任何一方所承担的违约金及损失赔偿的总额不超过订单总价的300%或人民币万元,以较高者为准。
9.5由于乙方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以及由于乙方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重大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不受以上条款约束。
十、不可抗力
10.1因不可抗力导致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协议的一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在事发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须由有关政府权威机构签署。
10.2不可抗力是指地震、战争、罢工、台风、水灾、火灾、政府干预、封锁、禁运等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十一、期限和终止
11.1本协议经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并生效,有效期年。期限届满后,如双方均无异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可顺延多次,以此类推。本协议期限届满前,任何一方不同意顺延有效期的,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11.2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因本单位名称变更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等事项变动而不履行协议约定。
11.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11.3.1乙方已经或可能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申请(被申请)破产。
11.3.2乙方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
11.3.3乙方因违反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其他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行业标准而造成责任事故、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事件。
11.3.4乙方股权结构、生产经营等发生重大变化。
11.3.5乙方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11.3.6乙方未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及出现其他违约行为。
11.4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11.5本协议任何条款,如其性质属于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继续的,应继续有效直至完全履行为止。
十二、法律适用和争议处理
12.1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个别条款如与法律、法规或规章相抵触,有关权利义务应按法律、法规或规章执行。
12.2协议签订以及执行相关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争议。
(1)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2)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仲裁规则,在(仲裁地)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仲裁期间,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三、其它约定事项
13.1本协议正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署《协议变更书》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13.3本协议任何条款无效或不可执行,如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13.4订单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二者不一致的,以订单为准。
13.5本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调整且影响本协议履行的,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并对本协议条款进行相应修改。
13.6对于甲方总行委托甲方实施的专项集中采购项目,甲方签署视同为甲方总行签署。
13.7补充条款
“集中采购协议”与本“补充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第二部分补充条款
一、合同文件
1.1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1.1本项目采购合同;
1.1.2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及投标文件;
1.1.3本项目招标文件及技术服务要求;
1.1.4服务方案、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技术要求;
1.1.5本项目伴随服务内容、方案及承诺;
1.1.6本项目中标通知书;
1.1.7双方约定的其他文件;
1.2上述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旦上述合同文件之间出现了意思含混或矛盾之处,应以满足甲方的招标文件及不低于投标文件中所提出的使用要求、技术性能等进行解释。
二、供货范围和技术服务内容
2.1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本合同包括:乙方为项目建设、维保、托管所必须提供的一切服务,包含所必须建设的系统及设备的开发、设计、制造、运输、供货、调试试运行、培训及售后服务、项目安装配套费(含工、料、设计优化、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项目措施费、劳动保险费、风险包干费,设备基础制作及60个月的机房托管服务等。乙方所提供投标报价包括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服务及货物设备范围内的全部内容以及项目实施配套费(含工、料、设计优化、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项目措施费、劳动保险费、风险包干费、保险、等费用,还应包括任何未明确标出的,但全套系统安装后及托管服务期限内保证正常安全运行所不可缺少的配件及附件的全部费用,以及为完成上述内容所必须的附属项目、临时项目、材料、劳务及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费、材料费、管线桥架费、施工安装费、机械使用费、成品保护费(移交甲方前)、检测费、关税、增值税、运输保险、维修保护费、特殊工具费、售后服务费、竣工验收费用、培训费、管理费、利润、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
三、服务及数量
本合同项下乙方所供服务(含所提供的所有设备)的品种、数量、型号、单价等,详见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合同附件。
四、合同金额
中标金额为人民币元。具体分项价格详见投标报价书和投标分项报价表。本项目的单价为一次性不变价,不受市场价格浮动和国家对人工、原材料进行政策性调价等一切影响。
五、付款方式:
本项目合同价款分为60个月支付。具体如下:
5.1托管服务费用支付
5.1.1合同签订后,乙方完成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机房托管服务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甲方支付合同价款中托管服务费用(不含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有机房改造、系统设备搬迁服务费用、业务系统云化迁移费用、测试及优化实施服务费用)的20%。乙方在合同签订后的第一至第六个月内必须完成新增软硬件及相应系统的安装调整,福州市人社局现有机房改造项目内容。
5.1.2合同签订后,乙方完成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机房托管服务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甲方支付合同价款中托管服务费用(不含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有机房改造、系统设备搬迁服务费用、业务系统云化迁移费用、测试及优化实施服务费用)的20%。
5.1.3合同签订后,乙方完成第二十五至第三十六个月的机房托管服务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甲方支付合同价款中托管服务费用(不含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有机房改造、系统设备搬迁服务费用、业务系统云化迁移费用、测试及优化实施服务费用)的20%。
5.1.4合同签订后,乙方完成第三十七至第四十八个月的机房托管服务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甲方支付合同价款中托管服务费用(不含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有机房改造、系统设备搬迁服务费用、业务系统云化迁移费用、测试及优化实施服务费用)的20%。
5.1.5合同签订后,乙方完成第四十九至第六十个月的机房托管服务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甲方支付合同价款中托管服务费用(不含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有机房改造、系统设备搬迁服务费用、业务系统云化迁移费用、测试及优化实施服务费用)的20%。
5.2合同签订后,乙方完成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有机房改造、系统设备搬迁服务、业务系统云化迁移、测试及优化实施服务,甲方一次性支付相应费用。
付款前乙方应提供文件如下:
乙方在申请预付款及进度款时,需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质量保修期内,已无质量保证规定的未了事件的证明文件。
5.5合同所涉价款均为含税价格。供应商开具或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应与甲方实际支付的价税合计款项相一致。
5.6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
5.7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开票要求后15日内开具或提供增值税发票并送达甲方,甲方签收发票日期为发票送达日期。
5.8若增值税发票不合格,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0日内重新开具或提供合格的增值税发票并送达甲方,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费用。如乙方不能提供或拒不提供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5.9若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不合格或迟延送达导致未能通过税务部门认证,或虽通过税务部门认证,但因发票税率低于合同标的应征税率致使甲方减少抵扣或被税务机关以“失控发票”等事由追缴税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未通过认证的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或者合同价款10%(二者中高者)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
5.10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不合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标的应征税率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乙方迟延送达、乙方或税务机关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5.11乙方开具或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在送达甲方前或送达后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乙方均应按税法规定向甲方提供有关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以及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积极协助甲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认证申报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5.12.因第三方传递原因导致甲方逾期无法认证抵扣进项税的,乙方应全力协助我行提供相关证据,以便甲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逾期抵扣进项税。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5.13乙方提供虚假、作废等无效增值税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乙方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5.14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财税制度政策变更,双方同意根据变更后的制度政策调整本合同约定价格及发票开具要求。
六、验收与移交
6.1合同签订之后180个日历天内完成系统的安装调试并通过相应验收及专项检测合格,并完成上线。
6.2项目实施地点: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房(含托管机房)。
6.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和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信息机房托管和改造项目安装、调试工作完成后,乙方根据国家有关安装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质量自检验收。
6.4在系统安装完工后,乙方应向甲方书面提出验收申请。
6.5系统未经合法验收、移交,甲方不得擅自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6.6所有软件安装完毕后,乙方应对所有软件的整体性能和功能进行测试,试运行期间,出现的任何问题,应由乙方及时处理修正。测试结果必须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及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自检记录。所有软件应有6个月的试运行后,无明显性能故障问题并且所有性能指标都达到甲方及使用单位要求时,经甲方及使用单位验收合格,甲方签署验收报告。
七、质量及技术要求
7.1质量要求:完成为系统的安装调试并通过相应验收及专项检测合格。
7.2乙方提供的设备、材料都应与工程设计或者标准要求相符;应按谈判中最终确定的生产企业、品牌进口国别供货,必须是原装未使用过的全新产品,并应附有出厂证明、质量保证书、质量检测报告、合格证书、产品使用证,如果是进口产品,还应提供海关报关单和海关完税单原件;验收时,按照相应的国际、国家标准规范进行验收,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7.3验收依据:
本项目系统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7.4乙方安装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标准规范中的规定和标准组织施工,工程竣工亦按以上规范,标准进行验收。
7.5安装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和规程进行检查、调试,并做好记录。
7.6竣工验收时,甲方应参加,乙方必须提供完整的工程管理文档与测试报告,并提供保证质量的保证书。还应编制提供与实际安装相符的竣工图肆套。安装调试服务工作完成后,乙方应当在10日内做好验收的必要准备并向甲方发出可以进行验收及上线的书面通知。甲方自收到乙方可以进行验收及上线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开始对安装调试及系统上线服务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乙方及使用单位签署验收合格证明。
7.7质量保证期为系统最终验收合格交付甲方并顺利上线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硬件产品为最终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货物若发生故障,乙方应免费提供咨询,对安全隐患进行补丁升级,更换损坏的零部件和维修服务。在此期间还应对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7.8乙方在福州应设有售后维保服务点,提供7*24小时的维保服务。检修人员响应时间不超过半小时,2小时之内抵达现场,排除解决问题。软件问题要求在检修人员到达现场后2个小时内解决问题。维保点检修人员不能排除故障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负责联系设备生产厂家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解决故障问题。如仍无法排除故障或紧急情况无法立即修复时,甲方有权另请其他人员修复,其费用由乙方负责。
7.9本期项目提供60个月平台运维服务(即机房托管服务期)。指定专人保障,负责平台及硬件设备状态及性能状态监控;运行的状态及各设备的运行状态,性能指标进行监控;平台及网络的安全性管理,确保平台对外提供的服务的安全性;根据日常监控及应用侧的需求对平台资源进行调整,做好资源及资源池的管理;做好突发性安全事件或其他不可预测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7.10定期巡检、维护和健康检查
保修期内,为保证所提供系统正常运行,每年应提供两次免费设备巡检和预防性维护服务,巡检工作内容包括对所有系统性能进行检查和调整,对安全隐患进行补丁升级等,对系统使用状况进行统计,提交签署巡检备忘录存档。
7.12技术支持
(1)负责进行系统的搬迁、安装和联机,要求乙方提供系统安装安全规范。
(2)针对系统应用过程中的问题,按承诺及时响应并解决。
(3)及时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及相关技术文件,做好相关新技术及信息的沟通。
(4)提供技术支持队伍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以便保持联系。
(5)定期向发布技术公告,及时报告相关的可公开技术资料和价格等信息。
7.13安全防范支持要求
(1)当发生安全事件时,乙方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派工程师提供现场技术支持服务,并承担一切费用。
确定属于乙方的问题时,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交解决方案,五个工作日内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7.14在平台运维服务期(即机房托管服务期)内产生的一切场地、设备及系统运行安全等问题均由乙方承担,并负责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
八、双方责任和义务
8.1甲方提供符合设备规格要求的动力电源和照明电源。
8.2甲方负责乙方安装施工期间与其它工程单位交叉作业时的协调工作。
8.3甲方依照合同条款及时支付合同款。
8.4乙方负责派员前往安装现场进行勘测。
8.5乙方在设备到货后,会同甲方根据发运资料共同对设备包装完整性和装箱数量进行清点。
8.6乙方在正常安装及托管服务期间,负责保管机房内尚未安装的设备及部件、现场已安装部分以及成品保护。
8.7乙方按照国家相关设备安装规范和质量标准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工作。
8.8乙方施工中应遵守国家安全施工规范,做到文明施工,若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负连带责任。
8.9乙方参加现场施工协调会议,配合甲方建筑施工。
8.10乙方负责为现场施工人员的购买劳动保险和人身保险。
8.11乙方负责安装质量的自检验收。
8.12乙方负责有计划地免费对甲方派出的管理、维保人员进行设备的基本知识、使用、维护保养技术的现场培训。
8.13若原有设计和技术要求未能达到国际或国内最新标准时,乙方应无条件使系统的深化优化设计、施工及选用的设备和材料符合最新的国际、国内标准,并提供采用的国际、国内标准,规范和所应用的最新版本的有关技术依据资料。
8.14乙方负责甲方及使用单位所托管的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机房所有软硬件系统及平台的正常使用及安全。托管服务期内所有软硬件系统及平台的故障,均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
九、履约保证金
合同价款的10%,由中标人以现金形式提交,中标人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合同生效。
十、违约条款
10.1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完成本项目系统工程安装调试任务,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工程拖延(30天内)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款为每延期6天按合同总价的1%罚金,不足6日按6日计算,延期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中标总金额的30%。同时乙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10.2如果乙方比合同规定的完工时间晚30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立即支付合同总价30%的赔偿。
10.3如果因甲方或最终用户(使用单位)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按照双方约定的服务期完成安装、调试(如停电、土建延迟),乙方对所造成的工期延误和误工不承担责任;乙方最终工期按甲方延误工期顺延。
10.4甲方或乙方均不得擅自无故终止本合同,如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造成前述事实,则违约方将向另一方支付中途毁约违约金,金额为本合同总价的30%。
10.5若乙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则按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0.5.1乙方应在保证所托管机房设备及系统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无偿更换所交货物,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并处以履约保证金10%的罚金;若对工期有所影响,则按照合同条款10.1由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0.5.2若乙方无法履行合同条款10.6.1,则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无偿使用乙方所提交的设备,同时乙方需向甲方偿付中标总金额30%的违约金。
10.6若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下项目违约,则买卖双方可以免责。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政府命令、水灾、冰雹、地震、海啸、台风及其它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不可抗力。
十一、其他条款
11.1设计变更
11.1.1甲方可以随时向乙方发出书面指示,在合同总体范围内对如下一点或几点提出变更:
11.1.1.1合同项下需为甲方特殊制造的货物的图纸,设计或规格;
11.1.1.2装运方式和包装方式;
11.1.1.3交货地点;
11.1..14乙方须提供的服务。
11.1.2若上述变更导致了乙方履行合同项下任何部分义务的费用或所需时间的增减,应对合同价格或交货进度进行合理的调整,同时相应地修改及补充合同。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的变更指示后7个日历日内根据本款提出调整的实施意见。
11.2乙方提供的所有设备应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规格、品牌、质量等级要求,并应按照甲方要求提前15天向甲方提供设备样品,经甲方同意后采购。
11.3甲方有权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上述货物设备的数量进行调整(增加或减少),乙方应无条件服从。
十二、合同生效及其它
12.1合同相关文件:有关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以及相关的函件如澄清确认函、承诺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未尽事宜或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结果以补充协议书作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效力,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日期:年月日
乙方:
盖章:
日期:年月日
更正日期:2021年06月02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地址:福州市古田路108号
联系方式:李晖0591—8808799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福建省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杨桥东路中闽大厦D区九层
联系方式:刘工0591-8754475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晖
电话:0591—88087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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