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新欧(诸暨)枢纽港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集疏运道路三(秀松路利用段)(施工)补充公告二
各潜在投标人:
义新欧(诸暨)枢纽港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集疏运道路三(秀松路利用段)(施工)已于2025年10月11日在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并于2025年10月17日发布补充公告,现对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作如下调整:
1、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8最高投标限价
由原来的:“最高投标限价以招标人报造价主管部门备案后的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的工程量清单预算,再乘以随机抽取的调整系数来确定。工程量清单预算为¥4926421元。开标时从三个连续值(0.94、0.95、0.96)中随机抽取其中一值为调整系数。”
调整为:“最高投标限价以招标人报造价主管部门备案后的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的工程量清单预算,再乘以随机抽取的调整系数来确定。工程量清单预算为¥4911583元。开标时从三个连续值(0.94、0.95、0.96)中随机抽取其中一值为调整系数。”
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
由原来的:“2025年11月4日9:00时”
调整为:“2025年11月17日9:00时”。
3、招标文件中所有关于要求投标人提供资质动态核查结果证明的时间
由原来的:“2025 年10月27日”
统一调整为:“2025 年11月10日”
4、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1综合得分相等时优先顺序,增加:“综合评分相等时,以评标价低的优先;评标价也相等的,以信誉得分高的优先;信誉得分也相同的,由招标人当场抽签确定。”
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条款28 20.4.2
由原来的:“第三者责任险按投保金额100万的5‰计算”
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内容已覆盖第三者责任险,投标人无须重复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9.2.5条款
由原来的:“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招标人公布的工程量清单预算的2%。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调整为:“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招标人公布的工程量清单预算的2%。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采购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保障和改善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落实安全施工措施、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应急管理活动、安全生产责任险投保等施工安全保障措施,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7、项目专用合同条款20. 保险条款中增加以下三条内容:
(1)20.1 工程保险
本款细化为:
20.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保险费、安全生产费)至800章的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投标人在报价时暂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费率报价,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实际保险费率按发包人按有关规定确定的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费率办理,且该费率不高于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费率,若高于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费率则超出部分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实际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
(2)20.4 第三者责任险
本款第20.4.2项细化为: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已包含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
(3)20.5 其他保险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还应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在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46 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浙应急法规〔2020〕9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绍应急〔2022〕 31 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文件《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费保障的指导意见》(浙交〔2022〕116 号)等文件要求,在整个项目实施期间对本标段工程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为本工程工作的全体雇员和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伤残、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应急抢险救援费用以及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8、工程量清单编制及计价说明 2.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中2.2条款
由原来的:“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调试、缺陷修复、管理、保险(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除外)、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调整为: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调试、缺陷修复、管理、保险(工程一切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除外)、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9、编制说明
由原来的:
“一、编制依据:
1、《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2021版
2、《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18)
3、《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18)
4、现行实施的有关营改增相关文件;
二、编制范围:
义新欧(诸暨)枢纽港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集疏运道路三(秀松路利用段),起点位于次坞新村东侧现状次大线下穿在建235国道改建工程次坞大桥处附近(桩号K29+575.035),终点位于次大线(秀松大道)与235国道交叉口(桩号K30+509.275),路线全长0.934km。包括设计图纸范围内的水泥路面裂缝处理、破碎路面处理、沥青路面加铺、桥梁维修,护栏安装,标志标线等工程。
三、有关说明:
1、工程类别按浙江三类项目概预算(浙交办2016-113号)划分,相应取费内容:冬季施工按准二区、雨季施工按准Ⅱ区6个月、临时设施费计入、施工辅助费计入、规费与企业管理费按规定计入、利润按7.42%、税金按9.00%(增值税)计入。招标控制价中工伤保险费用已计;
2、人工费按浙交【2012】88号文件按127.66元/工日;材料信息价按2025年8月绍兴市公路水运工程材料价格信息(除税价)、2025年8月绍兴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除税价,诸暨优先)及2025年9月杭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除税价)计取;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价格按基期价格统一乘调整系数1.02计入;
3、综合取定价和综合暂定价已计取利润及税金。
4、第100章中工程一切险的投保金额为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至第800章的合计金额,保险费率暂定为3‰;第100章中竣工文件费为工程量清单第200章至第800章的合计金额的2.0%计取;第100章中除清单中所列项目外,其他项目均考虑在综合单价中,不另计。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按投保金额100万的5‰计算。第100章中工程安全生产费为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及安全生产费)至第800章的合计金额的2.0%计取;结算时按实际缴纳的发票票证并经业主(监理)确认后支付。
5、保险费用结算时按实际缴纳的发票票证并经业主确认后支付。
6、本预算农民工工伤保险已计入,施工单位中标后按相关文件进行缴纳。
7、临时标志标牌已包含在清单内,不再另计。
8、本工程暂列金额含税,按第100章至800章工程量清单合计的3%计入。
9、计量方式:按天然密实土方量计算,结算不做调整。
10、综合考虑渣土外运运距(8km)计入招标控制价,运距如果与实际不同,结算时不作调整。
11、消纳场渣土处置费用:工程量根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确认的消纳凭证作为结算依据按实调整,渣土消纳点由承包人自行考虑,需符合渣土办相关要求,结算时不作调整。
12、桥梁维修处聚合物砂浆修补厚度暂按5cm考虑,实际需根据现场按实签证调整;
13、本工程水泥稳定碎石、混凝土、沥青混凝土及沥青玛蹄脂碎石均按成品外购考虑。
14、铣刨沥青面层弃方外运及处置工作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由施工单位自行安排,不再另行计算外运及消纳费用。
15、本工程内的路基土方、基槽余土均按挖除后不作利用直接外运至消纳场考虑
16、图纸中的管线拆迁、绿化拆除不计入本次预算内。
17、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需满足道路沿线村落的交通出行,拟采用分路段半幅施工半幅封闭的作业方法,中间分隔围挡费用按不包含在安全生产费内单独计取考虑,单价按212元/m(含税价,具体做法要求详见取定价表)计入,工程量暂按950m考虑,围挡做法及工程量实际不同,结算单价及工程量需按实调整,且中间隔离围挡的费用与安全生产费不得重复计取。
18、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水泥含量暂按3%考虑计入,实际不同按实调整结算。
19、不详之处详见预算书与设计施工图要求。”
调整为:
“一、编制依据:
1.《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1部分:公路工程》(DB 33/T628.1—2021)
2.《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
3.《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18)
4.浙交[2019]116号文件
5.《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浙交〔2021〕12号)
6.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交[2020]104号)
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在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46 号
8.《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浙应急法[2020]9号)
9.《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费保障的指导意见》(浙交〔2022〕116 号)
10.《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预算第100章计列标准指导意见》2024-10-28(2024-91号文)
11.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25〕27号)
12.现行实施的有关营改增相关文件
13.《义新欧(诸暨)枢纽港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集疏运道路三(秀松路利用段》施工图设计文件
二、编制范围:
义新欧(诸暨)枢纽港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集疏运道路三(秀松路利用段),起点位于次坞新村东侧现状次大线下穿在建235国道改建工程次坞大桥处附近(桩号K29+575.035),终点位于次大线(秀松大道)与235国道交叉口(桩号K30+509.275),路线全长0.934km。包括设计图纸范围内的水泥路面裂缝处理、破碎路面处理、沥青路面加铺、桥梁维修,护栏安装,标志标线等工程。
三、有关说明:
1.综合取定价和综合暂定价已计取利润及税金。
2.保险费用和安全生产费结算时按实际缴纳的发票票证并经业主确认后支付。
3.临时标志标牌已包含在清单内,不再另计。
4.竣工文件已包括在相应定额的企业管理费中,招标阶段的工程量清单预算只列清单不计价。
5.计量方式:按天然密实土方量计算,结算不做调整。
6.综合考虑渣土外运运距(8km)计入最高投标限价,运距如果与实际不同,结算时不作调整。
7.消纳场渣土处置费用:工程量根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确认的消纳凭证作为结算依据按实调整,渣土消纳点由承包人自行考虑,需符合渣土办相关要求,结算时不作调整。
8.桥梁维修处聚合物砂浆修补厚度暂按5cm考虑,实际需根据现场按实签证调整;
9.本工程水泥稳定碎石、混凝土、沥青混凝土及沥青玛蹄脂碎石均按成品外购考虑。
10.铣刨沥青面层弃方外运及处置工作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由施工单位自行安排,不再另行计算外运及消纳费用。
11.本工程内的路基土方、基槽余土均按挖除后不作利用直接外运至消纳场考虑
12.图纸中的管线拆迁、绿化拆除不计入本次预算内。
13.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需满足道路沿线村落的交通出行,拟采用分路段半幅施工半幅封闭的作业方法,中间分隔围挡费用按不包含在安全生产费内单独计取考虑,单价按212元/m(含税价,具体做法要求详见取定价表)计入,工程量暂按950m考虑,围挡做法及工程量实际不同,结算单价及工程量需按实调整,且中间隔离围挡的费用与安全生产费不得重复计取。
14.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水泥含量暂按3%考虑计入,实际不同按实调整结算。
15.不详之处详见招标文件与设计施工图要求。”
10、取定价表第2项
由原来的:
序号 | 类别 | 编号 | 材料名称、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单价 (元) | 合价(元) | 备注 |
2 | 取定综合价 | 9 | 消纳场渣土处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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